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六八號
聲請人誠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硬石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七月十八日│貳萬玖仟壹佰叁拾│AU0五五一一四│││││限公司││陸元│四││├─┼─────────┼─────────┼───────────┼────────┼────────┼──┤│2│中心診所│中央信託局萬華分局│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貳仟柒佰貳拾貳元│WT二0八二三0││││││││八││├─┼─────────┼─────────┼───────────┼────────┼────────┼──┤│3│中心診所│中央信託局萬華分局│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壹仟肆佰肆拾壹元│WT二0八二二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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