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6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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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五○號
聲請人登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姜瑞萍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八月十八日│壹拾伍萬柒仟叁佰│AA九二九一八九││││限公司│限公司營業部││柒拾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