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三號
自訴人癸○○被告丁○○○
乙○○甲○○○丙○○ 邱文蕙 壬○○辛○○戊○○己○○庚○○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丁○○○等人誣告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且未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及未記載被告之性別、年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