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後備軍人,原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於民國八十年十一月間遷出上開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台北市團管區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往台北市○○區○○路二段四0巷一五號報到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罪,應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科刑,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