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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