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43號原告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被告新林科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文化傳信電子出版有限公司
心11被告環球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文化傳信電子出版有限公司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號6樓之8,其餘二被告之住所地亦均非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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