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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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簡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北簡字第70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院核發前述民事暫時保護令,係以一保護令命被告甲○○不得對被害人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直接或間接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被告以一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之行為,雖違反保護令之內容有2項,仍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係單純違反保護令一罪,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林祐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