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552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乙○○(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上列上訴人因選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26號,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自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俾符程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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