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迪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宇慶 原告與被告上評資源循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6,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