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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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張明富 地址詳卷被告 蔡廷緯 地址詳卷
李世閔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蔡廷緯通緝中,然因原告主張被告蔡廷緯與李世閔,應負共同侵權責任,且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都韻荃法官劉珊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許麗珠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166 號(111.07.28)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44 號裁定(112.08.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3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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