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9號原告 洪碧芳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 黃敏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法官丁亦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