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九號上訴人 洪裕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洪裕發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謝靜恒法官王敏慧法官王國棟法官鄭水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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