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梁治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心神喪失,有財團法人 基督 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各一份附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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