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梁治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六八七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七四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五號),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此有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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