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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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周美月法官王聖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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