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犯懲治盜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隒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同年十一月一日及九十年一月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法官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江振義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