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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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反訴原告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反訴原告甲○○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反訴被告乙○○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反訴,未據陳報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從核定其裁判費,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一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第十八條「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等之規定,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麗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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