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 簡光耀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白烈燑 被告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范世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陳報被告占用土地之面積約略為1,980平方公尺,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4,000元【計算式:3,800×1,980=7,524,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5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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