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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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建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原告愛魚生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瀚元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被告國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鴻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