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瑞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瑞隆於民國102年08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4日止累計606,654元正未給付,其中591,410元為本金;15,15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瑞隆於民國100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725,55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4日止累計399,949元正未給付,其中389,627元為本金;10,22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瑞隆於民國100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4日止累計259,187元正未給付,其中252,466元為本金;6,62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瑞隆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82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5月14日止累計300,895元正未給付,其中292,890元為本金;7,91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瑞隆│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8%│││591410││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瑞隆│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8%│││389627││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瑞隆│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68%│││252466││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王瑞隆│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292890││5月15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