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並另行裁定宣判期日。
理由
一、按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考)。
二、查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訂於民國108年1月29日上午9時18分宣示判決,惟受命法官因身體狀況需請假住院,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四、因受命法官請假,故本件裁定由代理法官為之。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佐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