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添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速偵字第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添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添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三、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5月(5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竊盜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前開案件經接續執
行,業於民國107年8月2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另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於108年6月14日以108年度中簡字第988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所
犯上開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且被告於前案甫
執行完畢,相隔不到1月即再為本案竊盜犯行,足見被告未
能因前案執行刑罰產生警惕作用,於返回社會後不能自我控
管,其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本院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並未使被告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而無違反
比例原則, 爰依 上開規定,就被告本件所犯加重其刑。
四、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等財產犯罪前科,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並曾入監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審酌被告徒手行竊、所竊財物價值約新臺幣1,600
元,自述臨時起意之犯罪動機、目的,兼衡被告國小畢業之
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犯罪後坦承犯行,業將竊得之彩券返還予被害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33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