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822號
原 告 周峻銘
被 告 葉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高雄市小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