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易字第7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5年度偵字第24526號),於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十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10月21日下午2時10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號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豐原旗艦店(下稱燦坤豐原店)內,竊取電腦遊戲軟體「烽火戰線II」1盒,得手後將該盒軟體藏於背後衣服內時,適為店內店員甲○○發現,而報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開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林淑慧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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