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三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六六號、第一○四六三號、併辦案號:同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九六號),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以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四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與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復犯著作權法,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四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刑法第七十五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佈,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不同。而就新舊法之適用,刑法施行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增訂第六條之一,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該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因此,本件撤銷緩刑之聲請,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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