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7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命其於2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98年1月1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說明與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並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及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倘毀諾而未為還款,則毀諾之確切時間?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概略文件。尤其以台北富邦銀行、萬泰銀行及台新銀行所積欠之債務應據實詳細說明。
3.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7.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提出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8.債務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概略對照表或加以說明。
9.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
10.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1.債務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
12.陳報配偶乙○○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乙○○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3.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4.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之車輛(車籍)證明文件,及說明現
由何人使用?
15.說明配偶及子女所設立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市信和巷9號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使用情形及其用途?
1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