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維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維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董維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