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06號上訴人 陳富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阿玉 、 陳念祖 、 陳照明 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77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