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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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告 謝上文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被告 陳麗華 住臺中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華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6,084元,應徵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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