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瑞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請求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14,5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