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榮輝 訴訟代理人 薛信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3年1月26日、2月26日、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到期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號││││(新台幣)│││││││││││├──┼─────┼─────┼───────┼─────┼─────┼──────┤│001│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9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4個月│││ 王銘祥 │行嘉義分行│││││├──┼─────┼─────┼───────┼─────┼─────┼──────┤│002│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0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4個月│││王銘祥│行嘉義分行│││││├──┼─────┼─────┼───────┼─────┼─────┼──────┤│003│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1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5個月│││王銘祥│行嘉義分行│││││├──┼─────┼─────┼───────┼─────┼─────┼──────┤│004│上品水工社│板信商業銀│102年12月16日│23,486元│JY0000000│6個月│││王銘祥│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