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2號原告穎頡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益 訴訟代理人 朱乾宏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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