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原告與被告 劉宗泰蘇文學 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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