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國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
㈠請簡要說明積欠債務原因?並詳列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
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
㈡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102
年6、7、8月薪資明細表(含獎金、津貼、加班費);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如無交通工具者,仍應說明之。
㈣說明受扶養權利人張○月目前有無收入來源?若有,每月薪資
?又其目前疾病之治療情形?每月所需醫療費?子女人數?子女每人每月各支付之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最新申請之 張瓊月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㈤提出每月支出租金6,000元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記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
㈥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是否須支付扶養費予父陳○雄?如是,每
月支出之扶養費用?是否與其他兄弟姊妹分擔扶養費?並提出最新申請之陳○雄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說明聲請人陳國安、父母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㈧說明以聲請人陳國安、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
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有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提出聲請人陳國安、父母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0年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㈩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2年9月1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
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