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武松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莿桐鄉○○村○○00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武松所犯如附表編號①至③所示有期徒刑部分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武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①至③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②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於102年9月3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而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②所示之罪,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鄭武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②竊盜│③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31日│102年4月6日│102年3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02號│102年度偵字第231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62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度訴字第249號│102年度六簡字第114號│102年度訴字第35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6月18日│102年7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度訴字第249號│102年度六簡字第114號│102年度訴字第352號││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2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423號│102年度執字第1542號│102年度執字第16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