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文相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文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文相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62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