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勞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郭芳煜 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曹瑞卿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書記官葉冠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