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十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朝振法官胡國棟法官宋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應繳送達費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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