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總工會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陸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楊麗秋~B法官邱景芬~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