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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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楊菊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曾樹蓮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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