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8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增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