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阮宏昌
阮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82元,該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紙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