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賴歆予 (原名 賴曉芬 )再審被告 磨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就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3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56,142元,應徵裁判費98,91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