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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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05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HOE(阮文惠)
NGUYENVANMY(阮文美)PHANQUOCBAO( 凡國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812
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VANHOE(阮文惠)、NGUYENVANMY(阮文美)、PHANQUOCBAO(凡國保)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NGUYENVANHOE(阮文惠)、NGUYENVANMY(阮文美)、PHANQUOCBAO(凡國保)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款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被告NGUYENVANHOE(阮文惠)、NGUYENVANMY(阮文美)、PHANQUOCBAO(凡國保)為越南籍之逃逸外勞,並無固定居所,亦未在我國合法從事工作,難期被告等人於將來審判及執行時遵期到場,顯有逃亡之虞,且無其他替代手段,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
11月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1月24日訊問被告NGUYENVANHOE(阮文惠)、NGUYENVANMY(阮文美)、PH
ANQUOCBAO(凡國保)後,認其等涉犯本案所述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NGUYENVANHOE(阮文惠)、NGUYENVANMY(阮文美)、PHANQUOCBAO(凡國保)雖坦承部分犯行,然其等均為逃逸之外籍勞工,無固定住居所或工作地點可供傳拘,且無其他手段可替代羈押,故認被告NGUYENVANHOE(阮文惠)、NGUYENVANMY(阮文美)、PHANQUOCBAO(凡國保)之原羈押原因均尚未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NGUYENVANHOE(阮文惠)、NGUYENVANMY(阮文美)、PHANQUOCBAO(凡國保)均應自103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103年1月24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