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楊菊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樹蓮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李楊菊英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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