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68號上訴人 林長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春貴 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狀中雖未載明其上訴聲明,然依其上訴理由所載,應係就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核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0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