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維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以99年度桃交簡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緩刑2年,並應自99年10月15日向被害人 藍志凱 支付新臺幣(下同)125,000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分13期支付,第1期於99年11月15日,至100年11月15日止,每月15日支付10,000元,第13期支付5,000元,該案於100年6月28日確定。惟該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然並未如期履行對被害人應有之賠償給付義務,經聲請人傳訊受刑人到案說明,亦見其顯無誠意履行本案應有之給付義務;又經傳訊被害人藍志凱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其亦陳稱受刑人僅有於判決前給付10,000元,嗣後相隔數月,亦僅給付5,000元,於聲請人傳訊2人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說明前,受刑人既無主動聯絡之表示,甚將聯絡方式切斷,致被害人去電受刑人而索償無門等語,足認受刑人並無原判決所載應諭知緩刑宣告之情狀。綜上,本件受刑人顯非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王國維因犯駕駛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100年
4月29日以99年度桃交簡字第751號判決判處拘役10日,緩刑2年,並應自99年10月15日向被害人藍志凱支付125,000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分13期支付,第1期於99年11月15日,至100年11月15日止,每月15日支付10,000元,第13期支付5,000元,該判決並於100年6月28日確定等情,此有前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㈡受刑人王國維故坦承僅給付被害人藍志凱15,000元,而未依
99年度桃交簡字第751號判決按期給付,業據受刑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本院調查時均為坦認,參以被害人藍志凱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受刑人於99年11月9日給付10,000元,於10
0年4月11日給付5,000元後,就未再給伊錢,對方未主動與伊聯絡,伊打電話給受刑人,他也拒絕接聽電話,受刑人判決之後態度非常不好,亦無履行誠意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直緩字第283號卷內100年7月19日訊問筆錄);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受刑人未如期繳款,自過失傷害迄今已快2年,判決內約定給付之12,5000元亦僅給付15,000元,且皆未準時、係陸續給付,受刑人一直推欠,態度不佳等語(見本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48號卷第7頁背面),從上揭陳述可知,受刑人確實未按期給付,且原訂給付之125,000元,僅給付15,000元,拖欠之金額甚高,亦未向被害人說明拖延之是由,此外,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附條件緩刑分期繳納金額執行進行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意旨所指受刑人違反前開確定判決所定負擔等情,應係屬實。
㈢再查,本院當庭詢問受刑人遲延給付之事由及其意見,受刑
人陳稱:伊一個月賺2萬多元,家庭有開銷,不可能全部的錢來給付予被害人等語(見本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48號卷第7頁背面),對其遲延給付等情均未對被害人表示歉意,或提出相關之還款計畫,且受刑人自承有相當之收入,仍有履行分期給付之可能卻故不為之,顯見受刑人漠視本院諭知之緩刑負擔,要無履行之誠意,違反原確定判決所定緩刑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無訛,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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