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9號聲請人 謝忠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迺良 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一00三號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同年二月十四日、同年三月二十七日、同年五月一日、同年六月十二日及同年八月一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03號拆屋還地事件之上訴人,為明瞭該事件之開庭內容,用以保護伊法律上利益之正當用途,爰請求交付上開事件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起至同年8月1日止間之歷次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