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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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瑞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瑞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瑞麟因犯搶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搶奪等3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業已執行完畢部分,屬於就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7月27日│103年8月22日│├───────┼──────────┼──────────┼──────────┤│偵查(自訴)│宜蘭地檢103年度毒偵│宜蘭地檢103年度毒偵│宜蘭地檢103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51號│字第736號│第4321號│├─┬─────┼──────────┼──────────┼──────────┤│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98號│104年度訴字第3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48││實││││號││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6日│104年4月21日│105年9月13日│├─┼─────┼──────────┼──────────┼──────────┤│確│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98號│104年度訴字第3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031││決││││號││├─────┼──────────┼──────────┼──────────┤││確定日期│104年1月12日│104年4月21日│106年7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6號(已執畢)│第1555號│第2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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