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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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偉揚機電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1,360,000元②3,600,000元③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3年11月17日起至143年11月17日止②94年1月7日起至144年1月7日止③94年12月30日起至144年12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偉揚機電有限公司於①93年11月19日②95年4月24日③95年2月10日④96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0,000,000元②7,800,000元③3,000,000元④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11月19日②110年4月24日③100年2月10日④97年3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又第三人偉揚機電有限公司於97年5月14日與聲請人簽立變更借款契約書,將④借款金額改為1,380,000元,借款期限改為106年3月28日止。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偉揚機電有限公司自①98年7月19日②98年8月24日③98年8月10日④98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9,597,136元②6,402,017元③984,054元④1,186,1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偉揚機電有限公司已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8年5月27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4件、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3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7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3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不動產異動索引、借據影本3件、本票影本1件、授權書影本1件、變更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另依第三人偉揚機電有限公司於98年12月24日所提之民事陳報狀,陳稱本件其與相對人甲○○間,尚有諸多疑點尚待釐清,其信託關係甚有問題,是逕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拍賣,實屬不妥云云。惟非訟事件係採形式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且依民法第867條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之聲請本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353│建│992.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門│合│面│主要│過│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廊│計│位│材料│梁│位││├──┼─┼────┼────┼────┼─┼─┼─┼─┼─┼─┼──┼─┼─┼──┤│001│19│臺南市安│臺南市安│2層樓房│52│74│11│47│65│平│鋼骨│3.│平│全部│││3│南區開安│南區和業│鋼骨鋼筋│5.│.9│.8│.0│9.│方│鋼筋│30│方│││││路63巷69│段353地│混凝土造│75│7│7│0│59│公│混凝││公│││││號│號│││││││尺│土造││尺││└──┴─┴────┴────┴────┴─┴─┴─┴─┴─┴─┴──┴─┴─┴──┘